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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7)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預計於一年後開始實施;由於勞動事件法係專為勞動訴訟案件所設的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再加上目前並未正式實施,因此,從法令頒布至今,筆者較少接收到雇主或勞工針對勞動事件法所提出之相關詢問;雖說如此,但勞動事件法將有效消弭勞雇雙方在訴訟實力上的落差,在未來勞動訴訟案件中,勞動事件法將賦予勞工強大的的司法奧援,對於勞工而言,無疑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大突破;對於雇主而言,也意味未來將要更謹慎地來因應各項員工問題,並且做好勞務管理。
然而,勞動事件法究竟會令勞資爭議之訴訟案件產生哪些變化呢?可從以下的案例來進行了解:
小君(化名)為樂誠公司的資深行政主管,月薪42000元。在某次的月會上,因為與老闆在業務推廣的理念上背道而馳,當眾起了口角;老闆認為小君已無法配合公司業務運行,故於當日下班前,口頭告知小君公司決定將其資遣,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則於隔日以轉帳方式給付。小君認為公司解雇無理,向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要求回復工作權;但調解未果,小君便進一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底下我們分別從(一)管轄權、(二)裁判費、(三) 保全處分(四)執行費與擔保金等面向來進行說明。
(二)裁判費
1. 民事訴訟法:
財產權請求訴訟之裁判費計算,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註一),想進一步瞭解之讀者,可上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點選「一般民事訴訟費」選項進行試算;而非財產權之請求,其裁判費之計算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其金額是固定不變,一律徵收裁判費3,000元(註二)。
而若以案例中小君所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言,在實務之見解上,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此,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之規定來進行計算。由於訴訟標的為回復原有之工作權,並無確切之請求數額,為了使裁判費能有計算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以,本案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2萬(月薪)×12個月×10年=504萬元。
因此,裁判費約為60,468元;再復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案例中,小君實際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0,234元。
對於小君而言,若欲透過訴訟爭取工作權之回復,在提起訴訟的當下,就必須先支付3萬元左右的裁判費,此筆費用對於暫時沒有工作的勞工而言,或許仍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2.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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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減免裁判費之負擔: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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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訴訟裁判費用計算調整: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
由上述可知,以本文之案例而言,在勞動事件法之規範下,小君之訴訟標的價額將由現行的504萬元,下降為252萬元(4.2萬×12個月×5年=252萬元);再加上暫免徵裁判費2/3,最後勞工實際所繳納之裁判費為10,328元,大大減輕勞工於訴訟上的負擔。
(註一):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依新修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註二):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新修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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