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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新增四天國定假日!雇主針對新增假日, 這些你都做了嗎?
關於國定假日於修法後前後之差異,替各位讀者簡單整理如下圖:
針對新增的國定假日,有以下幾點要提醒讀者留意:
一、針對新增的四天國定假日(9/28、10/25、12/25、小年夜),雇主應遵循勞基法第37條、39條之規定,予以勞工休假,且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的話,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關於國定假日工資如何發給,依月薪制與時薪制之不同,區分如下:
二、倘雇主原先有和勞工約定於國定假日固定出勤加班者,針對新增的四天國定假日若也要比照辦理的話,必須重新與勞工進行約定,不可逕以原本之約定取代之。
三、承上,對於國定假日固定出勤加班之約定,雇主若有於薪資結構中直接和勞工約定固定加班費時,新增的四天國定假日如果也要比照辦理的話,則原本的固定加班費就必須將此四天納入後重新計算;或者採另外發給的方式。
四、企業若有「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互相調移」之需求或習慣者(例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進行對調後形成連休,以利員工旅遊之安排),若仍會將新增之四日國定假日與工作日進行對調的話,依然要遵循勞動部104 年 04 月 23 日勞動條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之指示,取得勞工之個別同意並確明日期後,始得為之。
五、事業單位中若有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應特別留意上述二、三、四點之提醒;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因其國定假日通常已包含在其每月之排休當中,故關於新增之四日國定假日,究竟要採併入每月之排休、或不併入而直接發給加班費、或讓勞工直接休假等何種做法,企業必須在新規定上路之前謹慎評估,採行對企業影響最小之方式。
六、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除新增之四日國定假日外,亦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由原本擇1日放假增加為3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因此,事業單位中若有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者,雇主應特別留意此項規定;尤其在有與勞工約定國定假日固定出勤加班者,更應該針對原住民勞工歲時祭儀之休假權益進行相關之約定(包括:歲時祭儀之國定假日是否仍固定出勤、是否有固定加班費、固定加班費是否包括歲時祭儀或是另外發給等事項)。
建議事業單位可以藉由此次修法,重新檢視企業內部關於「國定假日」相關制度之實施,是否有符合法令之規範;同時針對新增之四日國定假日,也應將其納入現有的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中,與現行制度進行接軌,讓全體員工及早了解新規定上路後企業的因應之道,避免日後匆忙應對,忙中出錯而導致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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