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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陽台可以合法加裝鋁窗或防霾紗窗嗎?
原則上不行,這屬於違章建築。
回歸《建築法》本身的規範,在陽台的女兒牆上加裝任何形式的紗窗或鋁窗,
在法規定義上皆屬於「增建行為」。要進行增建,就必須回歸正規程序請領建築執照。
然而在實務面上,建設公司在興建大樓時,絕大部分都會將 99.99% 的法定容積率使用完畢。
這意味著該建築已經沒有剩餘的容積可以合法增加室內面積。
因此,住戶實質上無法合法申請增建,只要未經請領建照而自行安裝窗戶或封閉式紗窗,
即直接構成違建,面臨被查報拆除的風險。
既然無法合法加裝窗戶,住戶若有安全防護需求該如何處理?
現行法規下,陽台能合法裝設的只有「防墜設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若家中有 12 歲以下兒童或 65 歲以上老人,
住戶可依法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
而這些設施的形式必須嚴格符合內政部的規範,例如:防墜圍籬 或 防墜格柵。
圖例可內政部規範:https://www.nlma.gov.tw/uploads/files/11e3e5d44978e99f6cf4ce5fce5341b2.pdf
在評估是否於陽台女兒牆設置防護設施時,可參考以下優缺點評估:
優點: 依法設置合規的防墜設施(如防墜網、格柵),
能實質提升居家防墜安全,為家中的老幼族群提供必要的保護,且能免於違章建築的爭議。
缺點: 若住戶未考量法規界線,逕自裝設傳統突出式、
封閉式鋁窗或不合規的紗窗,將面臨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而遭強制拆除之風險。
這不僅可能破壞大樓立面美觀,更會造成消防逃生的嚴重阻礙。
在室內裝修審查實務上,判定的核心依據如下:
《建築法》(增建與容積限制) 任何將陽台實質封閉或增加構造物的行為均屬增建。
在建築容積已滿載的前提下,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的加窗行為均屬違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賦予特定住戶(家有 12 歲以下兒童或 65 歲以上長者)
合法設置防墜設施的權利。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內政部明訂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
開啟或破壞之特性(以利消防逃生)。形式上如防墜圍籬、格柵等,
並應儘量降低對公寓大廈立面視覺之衝擊。
Q: 如果管委會以社區規約為由,拒絕我安裝合法的防墜圍籬怎麼辦?
A: 只要您家中有符合年齡條件之成員(12歲以下或65歲以上),
且您選擇的防墜設施(如格柵、圍籬)完全符合內政部「易拆卸、不突出外牆」的規範,
法律保障您的設置權利。內政部亦有函釋指出,若住戶合乎規定,管委會不能任意禁止;
若加以阻撓,主管機關必要時可對管理負責人開罰。
詳細規定可詳:
內政部106.4.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5317號函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1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62483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
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2年4月2日台立內字第1014000301號函附審查報告七、所載:
「有鑑於市面上『兒童防墜設施』種類繁多,惟未必所有防墜設施均不妨礙逃生安全,
或不突出於外牆面,為使民眾安裝兒童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
並落實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修法意旨,
內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並應廣為周知。」。
本部爰依上開附帶決議於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
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四、按上開設置原則係屬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
貴府都市發展局來函所詢案件之設置方式是否有違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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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洪紹瑋(HungShaoWei) 主持建築師
全國建築師公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顧問
台中市建築師公會 海外交流委員會 副主委 / 資訊委員會 委員
毅築建築師事務所(47560860)
譯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54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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