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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台中「免辦變更使用」是不是不用跟政府申請了!?
準備在台中開設診所、補習班、店舖、運動空間或其他營業場所,
建築師評估後告訴你:「這個案件可以走免辦變更使用。」
很多業主第一個反應是:「所以不用辦變更使用了?」
這句話只對了一半。
臺中市確實訂有《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讓符合一定規模及條件的建築物,不必走一般完整的「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但是對於依法仍須提出申請的案件而言,所謂「免辦」並不是什麼都不用辦,而是:
透過「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程序,取代一般「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這個觀念,是業主在找場地、簽租約以前最需要先弄清楚的事情。
臺中市現行辦法明定,符合附表一的使用類組變更,可以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
符合附表二規定時,也可能適用免辦程序。
從臺中市目前使用的 **E1-1「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就可以看出來,這不是單純寫一張申請書就完成。
第一階段圖說審查,目前書表列出的文件包括:
使用執照、原竣工圖、現況照片、建物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資料、無妨礙公共安全逃生切結書、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以及視案件需要檢附的設計圖說、結構計算、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資料等。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目前也將這些項目列為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應備文件。
所以業主應該這樣理解:「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是簡化的法定申請路徑,不是完全沒有建築管理程序。
這一點非常重要。
臺中市目前使用的 E1-3「建築師簽證表」,仍要求建築師就建築物使用、權利文件、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停車空間、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以及無障礙設施等項目進行簽證。
也就是說,案件雖然符合「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資格,仍然不是:「類組符合免辦 → 其他都不用看。」
而是:先確認案件符合免辦條件,再依免辦程序確認相關建築法規及簽證事項是否符合。
其中有一個項目,我們認為業主在租賃場地之前尤其應該先確認:無障礙設施
臺中市目前的 E1-3 建築師簽證表,把無障礙設施單獨列成第11項,
而且依建築物取得建造執照的時間與變更後是否屬公共建築物,有不同處理方式
臺中市E1-3表格明確要求:
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
而且表格直接註明:不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換句話說,如果找到的是較新的建築物,不能因為:「我的案件只是免辦變更使用。」
就認為原本不符合的高差、入口、通路或其他無障礙條件,可以自動忽略。
這類案件更需要特別注意。
臺中市E1-3規定,如果是101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物,
現在變更成公共建築物,仍須進行無障礙檢討。
原則上,相關設置項目須依現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
如果因為建築物構造、設備、自然環境、古蹟等特殊條件,實際改善確有困難,
才可能依相關規定辦理替代改善計畫。
內政部現行制度也設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機制,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個案條件審查。
因為其他很多問題,在看圖、現勘後可能還有調整空間。
無障礙條件卻常常與建築物原本的先天條件直接相關。
例如:
一樓入口與騎樓、道路之間有高差,既有樓梯位置難以調整,
通路寬度不足,既有廁所空間太小,或建築物垂直動線本身無法配合。
這些情況通常不是增加幾片輕隔間、修改裝潢就能解決。
而且最麻煩的狀況往往發生在:店面看起來很好、租金也談好了,
裝修設計也開始了,最後送「免辦變更使用」時才發現,無障礙條件無法照原本想像處理。
此時可能面臨的就不只是修改圖面,而是必須重新研究坡道、入口、廁所、昇降設備或替代改善的可能性。
嚴重時甚至會直接影響:這個場地到底適不適合做原本規劃的用途。
這是業主最容易誤會的一點。
建築師初步確認:「這個用途、面積、樓層符合臺中市免辦變更使用規定。」
這只是第一關。
下一個問題應該是:「那這棟建築物在免辦程序中,需要檢討的條件是否也做得到?」
尤其如果預定用途涉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條件建議在簽租約以前就先確認。
而不是先租下來,再處理。
|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一般變更使用執照 | |
|---|---|---|
| 性質 | 符合一定規模後適用的簡化程序 | 一般變更使用程序 |
| 是否完全不用申請 | 不一定;部分案件仍須申請核准免辦 | 須申請 |
| 是否完全不用法規檢討 | 不是 | 不是 |
| 是否需建築師簽證 | 依案件及申請程序辦理 | 依規定辦理 |
| 無障礙是否可以忽略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最重要的前期工作 | 確認「符合免辦」之外,還要確認實際建築條件 | 確認變更使用可行性 |
因此,「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真正的優勢是:
符合臺中市規定的案件,可以改採較簡化的法定程序,不必走完整的一般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但不要把「程序簡化」誤認為「法規免除」。
臺中市自治規則也明定,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後,仍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如果準備在台中開設診所、補習班、店舖、運動空間或其他營業場所,在正式簽約前,建議先提供建築師:
地址、樓層、預計使用用途、使用面積、使用執照及原核准圖說。
第一階段先確認:
是否符合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的條件。
第二階段則確認:
即使符合免辦,建築物本身是否仍有無障礙或其他申請上的障礙。
尤其是既有老建築,與很102年後建築物都要注意!
對於臺中市規定仍須提出申請的案件,不是「什麼都不用辦」,
而是改為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以免辦程序取代一般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另有部分附表規定案件本身得免提出申請(逕行使用),仍須依個案判斷。
不是。臺中市E1-3建築師簽證表仍設有多項簽證內容,其中包含無障礙設施。
不是。尤其既有建築物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時,仍可能需要辦理無障礙檢討;
是否可採替代改善,必須依建築物年代、條件及相關規定判斷。
租約簽訂以前。
因為如果問題出在建築物本身的入口、高差、垂直動線或其他難以改善的條件,
等裝修設計完成以後才確認,處理成本通常會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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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洪紹瑋(HungShaoWei) 主持建築師
全國建築師公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顧問
台中市建築師公會 海外交流委員會 副主委 / 資訊委員會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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