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ber777

毅築建築師事務所-裝修送審,台中裝修送審,裝修審查,台中裝修審查
撇步分享文章
Q47前屋主違規,為何罰單寄給現任屋主?
核心重點速覽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行政法「狀態責任」原則,建築物違法室裝的改善義務隨物權移轉,
主管機關得直接向現任所有權人裁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成屋買賣發現前手擅自變更分間牆(如兩房改三房),
現任屋主應儘速調閱原始使照竣工圖,委託合法開業建築師評估補辦室內裝修許可或恢復原狀,切勿消極面對以免遭連續處罰。
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如建管處、都發局)的陳述意見書或裁處書時,
許多屋主的第一反應是:「這道牆是前手屋主改的,我交屋後完全沒動,為什麼要罰我?」
在公法領域中,行政責任分為「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當前屋主未經許可敲除或增建分間牆時,
其屬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行為責任);然而,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因此,當違法空間狀態持續存在時,
現任所有權人即負有排除違法狀態的「狀態責任」。
建築師實務提醒
「在行政機關眼中,公法處分對準的是『標的物當下的合法性與安全狀態』。
即使你能拿出舊合約證明是前屋主改的,也無法對抗建管機關對現任所有權人的行政處分;
若因前手隱匿裝修而受罰,現任屋主僅能循民法瑕疵擔保途徑向出賣人求償,無法免除自身的公法改善責任。」
住宅內部格局變更(如兩房隔成三房),在法規上屬於「變更固定分間牆」與「增加居室」,屬於法定室內裝修行為。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除壁紙、窗簾、家具等動產更換外,
凡涉及天花板裝修、內部牆面裝修、高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隔屏或分間牆之變更,
均屬室內裝修範疇。若該建築物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集合住宅,如 6 層樓以上集合住宅),
依法均須於施工前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評估面向 | 未經許可擅自變更(違規現狀) | 合法補辦室內裝修許可 |
| 適用法規 |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第 95 條之 1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30 條 |
| 行政罰鍰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 免受罰鍰(需支付規費、圖說審查與簽證費) |
| 改善機制 | 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 | 經審查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恢復合法身分 |
| 排程期程 | 公文限期陳述/改善通常為 30 日內 | 依簡易室修審查約需 4~7 週作業期 |
| 防火與避難 | 常伴隨逃生路徑受阻、耐燃等級不足風險 | 由建築師走廊淨寬、綠建材及耐燃材質 |
當鄰居檢舉、稽查人員已到場勘查拍照存證時,消極逃避只會導致罰鍰按次累計。
現任屋主應依循以下三步驟迅速因應:
步驟一:調閱竣工圖說 ────> 步驟二:現況比對與可行性評估 ────> 步驟三:委託建築師送件或復原
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件與建物所有權狀,前往當地主管機關(如直轄市都發局、建管處建管檔案室)
調閱並申請該戶的原始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包含平面圖、結構圖、配管圖)。
該圖說為判定室內是否擅自變更的唯一法定基準。
取得竣工圖後,由具備室內裝修審查資格的建築師進行現場勘查,核心檢核項目包括:
分間牆材料與承重結構:增設之隔間牆是否使用耐燃一級或不燃材料?是否擅自於承重牆、剪力牆開洞?
避難走廊淨寬:室內走廊淨寬度是否符合住宅單側居室標準(通常應達 90 公分以上)?
綠建材檢討:使用率是否大於60%? 符合健康的環境?
符合安全標準者:由建築師繪製現況現勘圖、檢討防火避難,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如各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申請補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結案後領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無法合法化者:若新增隔間嚴重影響採光通風、阻礙逃生避難或破壞承重剪力結構,
則應於主管機關限期內由合格室內裝修施工廠商進場拆除、恢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辦理結案銷案。
從法律與物權本質來看,買賣成屋時,買受人繼受的是標的物的「全部法律地位」。
建築師核心觀點
「不動產交易中,權利與負擔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當你買進一棟房屋,
若日後因都更劃定、容積獎勵或地價上漲而獲利,這份增值毋庸分給前手;
相對地,房屋過往累積的公法負擔、違規狀態與老化風險,也同樣由現任所有權人承擔。
這正是成屋交易必須落實『調查』的原因。」
為避免買房後承接前人的違規負擔,建議民眾在成屋過戶前落實兩項預防措施:
簽約前調閱竣工圖對照現況:在看屋或驗屋階段,要求房仲或出賣人提供使用執照平面圖,
比對現場隔間、衛浴數量是否與圖說相符。
於買賣契約載明瑕疵求償條款:明確約定「出賣人保證現況無未經許可之室內裝修或違章構造,
若交屋後因交屋前之違規遭主管機關裁罰或限期拆除,出賣人應負擔全額改善費用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無法免除狀態責任。
依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歷年判決見解),《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對建物所有權人課予維持建築物合法使用之對物義務。
行政機關針對違法狀態命現任所有權人改善或裁處,旨在除去危害公共安全之狀態。
現任屋主即使主觀上無違規故意或過失,客觀上仍具有排除該狀態之法律地位;提出訴願通常難以撤銷改善處分。
補辦室裝是單次確定成本,遭檢舉開罰則是無底洞。
若經建管處列管違規,每次開罰金額為 6 萬至 30 萬元不等,且行政機關依法得按次連續處罰,
直至改善為止;逾期未改善更可能面臨強制拆除或斷水斷電處分。
相較之下,委託建築師辦理現況檢討與補辦室裝程序,屬於一次性專業規費與審查成本,
並能徹底解除公法列管,保障居住安全與日後產權轉手順暢。
視樓層數與裝修行為而定。
依內政部現行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以及「6 層樓以上之集合住宅」均屬室內裝修列管範圍;
若是 5 層樓以下無電梯公寓,原則上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若涉及增設 2 間以上浴室或廁所、
或增設 2 間以上居室造成隔間變更(即常見之改套房、多房出租),
依各直轄市地方自治法規(如雙北、台中等規定),亦全面納入必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列。
==================================================
撰文:洪紹瑋(HungShaoWei) 主持建築師
全國建築師公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顧問
台中市建築師公會 海外交流委員會 副主委 / 資訊委員會 委員
==================================================
毅築建築師事務所(47560860)
譯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54882016)
YZ.Architects / Interior Design
04-2325-0205 / 0955-549898
==================================================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